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培训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驾驶培训费用补偿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若单科考试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培训费起赔次数,且被保险人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对于被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且无法退回的驾驶培训费用,或被保险人需向驾驶培训机构重新报名学习而支付的驾驶培训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单科补考费补偿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若单科考试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补考费起赔次数的,对于被保险人重新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该项科目所实际支付的该科目的补考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上述费用中的某一项或多项,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考试不通过次数未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的;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任意科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欺诈、恶意串通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驾驶培训或考试,导致超过学习或考试时效的;
(五)被保险人违反考场要求,导致考试不通过的;
(六)考试中考试车辆发生故障,导致被保险人考试不通过的;
(七)根据被保险人与驾驶培训学校的约定,被保险人考试不通过时无需支付任何驾驶培训费用或补考费用的;
(八)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驾驶证考试中心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合同复印件以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报名费用发票;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赔款,但赔款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驾驶培训费用赔款计算方法:赔款金额=实际支出驾驶培训费用×(1-免赔率)-免赔额;
(二)补考费用赔款计算方法:赔款金额=实际补考费用×(1-免赔率)-免赔额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